- 武汉大学出版社
- 9787307150249
- 275937
- 2017-10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功能性原则的正确解读不仅是新类型商标确权、保护无法回避的问题,更涉及商标法与版权法、专利法之间的协调。本书对功能性原则的内涵、类别、适用对象等进行了基本解读,纵向描绘其历史发展脉络,横向比较其在美国、欧盟的立法及适用。笔者结合功能性原则的政策目标,检视“竞争所需”这一曾普遍适用的标准所面临的理论缺陷及现实困境,尝试提出实用功能性、美学功能性的应然判准。最后,本书梳理了功能性与“显著性”这一商标法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考察其对公共领域的确保和维护,探讨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功能性原则的可能性,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及适用提出了建议。
目录
导论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
二、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功能性原则的基本解读
第一节 功能性原则概述
一、功能性原则的内涵
二、功能性原则的分类
三、功能性原则的适用对象
第二节 功能性原则的政策目标
一、维护自由竞争
二、协调商标法与专利、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两项政策目标之关系
第三节 功能性原则的多维度解读
一、经济学解读
二、符号学解读
三、劳动财产权学说
第二章 历史视野中的功能性原则
第一节 萌芽:19世纪晚期——20世纪50年代
一、《侵权法重述》之前
二、《侵权法重述》及其影响
第二节 兴起: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
一、戴斯特案与莎士比亚案
二、摩根戴维案
三、莫顿诺维奇案
四、殷伍德案
第三节 发展:20世纪90年代
一、两比索案
二、夸利泰克斯案
第四节 演进:21世纪
一、沃尔玛案
二、特拉菲克斯案
三、特拉菲克斯案之后
第三章 域外考察:实用功能性
第一节 美国商标法中的实用功能性
一、实用专利
二、宣传实用优势的广告材料
三、替代设计
四、设计是否源自相对简单、便宜或优越的商品制造手段
第二节 欧盟商标法中的实用功能性
一、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第三节 美国与欧盟之比较
一、替代设计的证据效力
二、在先专利的证据效力
三、将要求商标保护的标志作为整体考察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
一、“竞争所需”标准不可取
二、“实用优势”标准:实用功能性的应然判准
第四章 域外考察:美学功能性
第一节 美国商标法中的美学功能性
一、“侵权法重述”标准
二、“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标准
三、“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
四、“竞争所需”标准
第二节 欧盟商标法中的美学功能性
一、“实质性价值”的界定
二、“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美国与欧盟之比较
一、对“美学功能性”概念的取舍
二、“美学功能性”的认定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
一、美学功能性的误读与澄清
二、“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关学功能性的应然判准
第五章 产品特征保护理论体系中的功能性原则
第一节 功能性与显著性
一、对功能性与显著性关系的认识过程
二、对功能性与显著性关系认识过程的解释
三、对具备显著性的功能性特征的救济
第二节 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性原则
一、版权法的功能性原则
二、外观设计法的功能性原则
三、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功能性原则之可能性
第三节 功能性原则与公共领域
一、传统标志商标保护中的公共领域
二、功能性原则对公共领域的确保
三、专利自身规则、复制权规则评价
第六章 我国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及其完善
第一节 功能性原则的立法及适用
一、立法现状
二、行政与司法适用
三、评价
第二节 我国功能性原则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二、适用完善
参考文献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
二、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功能性原则的基本解读
第一节 功能性原则概述
一、功能性原则的内涵
二、功能性原则的分类
三、功能性原则的适用对象
第二节 功能性原则的政策目标
一、维护自由竞争
二、协调商标法与专利、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两项政策目标之关系
第三节 功能性原则的多维度解读
一、经济学解读
二、符号学解读
三、劳动财产权学说
第二章 历史视野中的功能性原则
第一节 萌芽:19世纪晚期——20世纪50年代
一、《侵权法重述》之前
二、《侵权法重述》及其影响
第二节 兴起: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
一、戴斯特案与莎士比亚案
二、摩根戴维案
三、莫顿诺维奇案
四、殷伍德案
第三节 发展:20世纪90年代
一、两比索案
二、夸利泰克斯案
第四节 演进:21世纪
一、沃尔玛案
二、特拉菲克斯案
三、特拉菲克斯案之后
第三章 域外考察:实用功能性
第一节 美国商标法中的实用功能性
一、实用专利
二、宣传实用优势的广告材料
三、替代设计
四、设计是否源自相对简单、便宜或优越的商品制造手段
第二节 欧盟商标法中的实用功能性
一、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第三节 美国与欧盟之比较
一、替代设计的证据效力
二、在先专利的证据效力
三、将要求商标保护的标志作为整体考察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
一、“竞争所需”标准不可取
二、“实用优势”标准:实用功能性的应然判准
第四章 域外考察:美学功能性
第一节 美国商标法中的美学功能性
一、“侵权法重述”标准
二、“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标准
三、“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
四、“竞争所需”标准
第二节 欧盟商标法中的美学功能性
一、“实质性价值”的界定
二、“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美国与欧盟之比较
一、对“美学功能性”概念的取舍
二、“美学功能性”的认定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
一、美学功能性的误读与澄清
二、“消费者购买动机”标准:关学功能性的应然判准
第五章 产品特征保护理论体系中的功能性原则
第一节 功能性与显著性
一、对功能性与显著性关系的认识过程
二、对功能性与显著性关系认识过程的解释
三、对具备显著性的功能性特征的救济
第二节 贯穿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性原则
一、版权法的功能性原则
二、外观设计法的功能性原则
三、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功能性原则之可能性
第三节 功能性原则与公共领域
一、传统标志商标保护中的公共领域
二、功能性原则对公共领域的确保
三、专利自身规则、复制权规则评价
第六章 我国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及其完善
第一节 功能性原则的立法及适用
一、立法现状
二、行政与司法适用
三、评价
第二节 我国功能性原则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二、适用完善
参考文献